今天小怡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邮政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邮政法第75条(邮政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邮政法第75条(邮政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1、在法律体系是属于非基本法律,在邮政行业中是行业法。
2、1、《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是规范邮政市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3、2、《邮政法》对邮政行业进行行政管理的规定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对邮政市场进行调节、调控的规定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具有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双重属性。
4、但经济法的属性较重,可归入经济法的范畴。
5、《邮政法》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发展和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6、第五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7、(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百万元,经营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二百万元;(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作规范;(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第五十三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
9、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10、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1、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12、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13、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