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章总则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第三条卫生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检测方法与标准 职业卫生检测流程
职业卫生检测方法与标准 职业卫生检测流程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规范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执行,放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规定执行。
职业卫生检验方法检出线
职业卫生中的检测应当依照GBZ/T160.3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硫化物》来作。这里面有两种检测方法:
四氯汞钾—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检出限为0.1mg/m3(以采集7.5L空气样品计)。
甲醛缓冲液—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检出限为0.6mg/m3(以采集7.5L空气样品计)。
GBZ/T 295—2017 职业人群生物监测方法 总则
目录 1 拼音 2 英文参考 3 基本信息 4 发布通知 5 前言 6 标准正文 6.1 1 范围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3 术语和定义 6.4 4 实验室基本要求 6.5 5 方法的选择与证实 6.5.1 5.1 基本原则 6.5.2 5.2 方法测定范围 6.5.3 5.3 方法准确度 6.5.4 5.4 方法精密度 6.5.5 5.5 方法检出限 6.5.6 5.6 方法定量下限 6.6 6 实验用品 6.6.1 6.1 实验用水要求 6.6.2 6.2 采样容器和检测器皿要求 6.6.3 6.3 实验试剂要求 6.7 7 溯源标准和标准物质的选择及应用 6.7.1 7.1 溯源 6.7.2 7.2 标准物质的选择 6.8 8 生物样品的采集、运输和储存 6.8.1 8.1 样品采集时间段 6.8.2 8.2 样品采集方法及注意事项 6.8.3 8.3 样品运输和储存 6.9 9 检测过程质量控制 6.9.1 9.1 校准曲线要求 6.9.2 9.2 空白要求 6.9.3 9.3 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6.10 10 数据处理与结果表述 6.10.1 10.1 样品检测结果的处理 6.10.2 10.2 样品和样品空白结果的处理 6.10.3 10.3 尿液样品的检测结果的处理 6.10.4 10.4 数据统计 7 附录 7.1 附录A(规范性附录)血、尿液样品的采集方法 7.1.1 A.1 采样前准备 7.1.2 A.2 人员要求 7.1.2.1 A.2.1 采样人员 7.1.2.2 A.2.2 采样对象 7.1.3 A.3 环境要求 7.1.4 A.4 采样容器要求 7.1.5 A.5 样品采集 7.1.5.1 A.5.1 基本要求 7.1.5.2 A.5.2 血液采集 7.1.5.3 A.5.3 一块次性尿液采集 7.1.5.4 A.5.4 全日尿液(24 h尿)采集 7.1.5.5 A.5.5 样品空白 7.1.6 A.6 注意事项 7.2 附录B(资料性附录)尿比重的折射计检测方法 7.2.1 B.1 原理 7.2.2 B.2 仪器 7.2.3 B.3 分析步骤 7.2.3.1 B.3.1 仪器调整 7.2.3.2 B.3.2 样品测定 7.2.4 B.4 说明 1 拼音 GBZ/T 295—2017 zhí yè rén qún shēng wù jiān cè fāng fǎ zǒng zé
2 英文参考
General principles of biological monitoring mod in occupational population
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52
中华职业卫生标准 GBZ/T 295—2017《职业人群生物监测方法 总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biological monitoring mod in occupational population)由中华卫生和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09月30日发布,自2018年04月15日起实施。
4 发布通知
关于发布《职业人群生物监测方法总则》等4项性职业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7〕18号
现发布《职业人群生物监测方法 总则》等4项性职业卫生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T 295—2017 职业人群生物监测方法 总则;
GBZ/T 296—2017 职业健康促进名词术语;
GBZ/T 297—2017 职业健康促进技术导则;
GBZ/T 298—2017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上述标准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卫生
2017年9月30日
5 前言
根据《中华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浙江医学科学院、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慧芳、赵玮、陶雪、钱亚玲、尹江伟、吴邦华、沈向红、宋为丽、李晓娟、龚进、崔师伟、李海斌、雍莉、刘奋、李添娣。
6 标准正文
职业人群生物监测方法 总则
6.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者生物样品中生物监测指标检测的实验室基本要求、方法的选择与证实、实验用品、溯源标准和标准物质的选择及应用、生物样品的采集、运输和储存、检测过程质量控制、数据处理与结果表述等。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者生物样品中生物监测指标的检测。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T 27476.1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
GB/T 27476.5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
GBZ/T 224—2010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6.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本。
3.1
生物接触限值 biological exure limit; BEL
针对劳动者生物材料中的化学物质或其代谢产物、或引起的生物效应等的容许量值,也是评估生物监测结果的指导值。每周5天工作、每天8小时接触,当生物监测值在其值范围以内时,绝大多数的劳动者将不会受到不良的健康影响。又称生物接触指数(biological exure inds, BEIs)或生物限值(biological limit values,BLVs)。
注:改写GBZ/T 224—2010,定义5.9。
3.2
生物监测 biological monitoring
系统地对劳动者的血液、尿等生物材料中的化学物质或其代谢产物的含量(浓度)、或由其所致的无害生物效应水平进行的系统监,目的是评价劳动者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程度及可能的健康影响。
注:改写GBZ/T 224—2010,定义6.1.2。
3.3
生物监测对象 biological monitoring object
根据生物监测的需要,选定具有代表性的、进行生物材料采样和检测的劳动者。
3.4
生物样品 biological sample
根据生物监测需要采集的、具有代表性的、作为监测样品的人体生物材料。
[GBZ/T2242010,定义6.5.1]
3.5
生物监测指标 indicator(s) of biological monitoring
职业接触有害物质后,机体内存在的并可用于生物监测的有害物质及其代谢物,或由它们所致的效应指标。
[GBZ/T2242010,定义6.5.3]
3.6
班前 prior to shift
职业接触以后16h(下一班开始前30min以内)。
注:改写GBZ/T2242010,定义6.5.7。
3.7
班中 during shift
职业接触2h以后至下班前之间。
注:改写GBZ/T2242010,定义6.5.8。
3.8
班末 end of shift
停止职业接触之后尽可能短的时间(30 min)内。
注:改写GBZ/T224—2010,定义6.5.9。
3.9
工作周末 end of the work week
在连续职业接触4d或5d后尽可能短的时间(30 min)内。
3.10
全日尿(24 h尿液) diurnal urine
停止职业接触以后24 h以内的所有尿液。
3.11
校准曲线法 calibration curve mod
在规定条件下,被测量值与仪器仪表实际测得值之间关系绘制曲线,并采用该曲线对样品的实际测量值进行定量的方法。校准曲线法分为工作曲线法(标准系列溶液和样品均需要按照同一方法进行预处理的方法)和标准曲线法(标准系列溶液不需要进行预处理的方法)。
3.12
内标校准曲线法 intemal standard calibration curve mod
选择样品中不含有的物质作为内标物加入标准系列溶液中,以标准系列溶液中待测物和内标物的响应信号比值与待测组分的量绘制校准曲线的方法。
3.13
方法检出限 mod detection limit;MDL
样品经过方法分析,当检测结果准确度为75 %~125%,置信水平在95%,方法能够定性检出待测物的最小量。
3.14
方法定量下限 mod quantitative limit; MQL
样品经过方法分析,当检测结果准确度为75%~125%,置信水平在95%,方法能够准确定量检测待测物的最小量。
3.15
仪器检出限 instrument detection limit;IDL
分析仪器能定性检出与背景信号相区别的最小量。
3.16
方法空白 mod blank
在实验室内按照方法要求检测所产生的信号或量值,包括方法所涉及到的容器、试剂、仪器和环境等。
3.17 容器空白 container blank
检测所使用的器皿按照方法要求检测所产生的信号或量值。
3.18
采样容器空白 sampling container blank
实验室留存的容器(未带入现场且未进行样品收集的容器),按照方法要求检测所产生的信号或量值。
3.19
样品空白 sample blank
在样品采集现场,以相应介质(如纯水)代替生物样品采集到样品容器中。
3.20
试剂空白 reagent blank
检测所使用的试剂溶液按照方法要求检测所产生的信号或量值。
3.21
仪器空白 instrument blank
分析仪器本身按照方法要求检测所产生的信号或量值。
3.22
样品保存期 sample holding time
在指定的运输和储存条件下,样品中待测物的剂量能够保持稳定的期限。
6.4 4 实验室基本要求
4.1 实验室管理要求
实验室管理应符合GB 19489、GB/T 27476.1、GB/T 27476.5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管理要求。
4.2 实验室防护
接触生物样品人员的手部不应有皮肤破损或外伤,实验过程中应配戴符合要求的防护手套、口罩和防护。
4.3 废物处理
废弃生物样品及实验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进行处置。
6.5 5 方法的选择与证实 6.5.1 5.1 基本原则
5.1.1 同一个生物监测指标如果有两个及以上的标准检测方法时,可根据设备及技术条件选择方法使用,但以法为仲裁法。
5.1.2 标准方法中的仪器设备条件为参考条件,实验室可根据所采用的仪器设备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满足方法技术指标的要求。
5.1.3 当检测少量样品(一般少于5个)时,可依据标准方法采用标准加入法进行定量检测。
5.1.4 实验室应对方法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方法测定范围、方法准确度、方法精密度、方法检出限、方法定量下限)进行确认,并满足标准方法的技术要求。
6.5.2 5.2 方法测定范围
参照标准方法的测定范围,按照标准要求配制校准曲线并检测,用待测物浓度(或含量)与仪器响应值计算线性回归方程,相关系数达到0.9950~0.9999,以确定实验室的仪器满足方法测定范围要求。
6.5.3 5.3 方法准确度
采用但不限于下列方法进行准确度确认:
a)选用基质相同或相近,含有高、低两个剂量水平待测物的标准物质,按照标准方法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在标准物质的参考值范围内。
b)选用基质相同或相近,含有高、低两个剂量水平待测物的质量控制样品按照标准方法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在质量控制样品的参考值范围内。
c)采用样品加标回收的方式,即选用基质相同或相近的样品加入高、低两个剂量水平的待测物,按照标准方法进行检测,样品的加标回收率满足标准方法的要求。
6.5.4 5.4 方法精密度
5.4.1 方法批内精密度
分别取高、低两个剂量水平待测物的样品或模拟样品(n≥7),分别按照标准方法进行平行预处理和检测,样品检测结果的相对标准偏满足标准方法的要求。
5.4.2 方法批间精密度
分别取高、低两个剂量水平待测物的样品或模拟样品,按照标准方法进行预处理和检测,并在实验室重复六次预处理和检测,六次重复样品检测结果的相对标准偏满足标准方法的要求。
6.5.5 5.5 方法检出限
以预估方法定量下限(参照标准方法定量下限)的样品,按照标准方法进行分析(样品检测结果准确度在75%~125%范围内),以样品响应信号的3倍标准(n≥7),与低剂量的待测物浓度及其响应值计算所得的待测物浓度,所得浓度即为方法检出限(MDL),按式(1)计算:
式中:
K——样品预处理体积转换倍数;
S——预估定量下限的浓度响应信号的标准;
c——己知低剂量待测物的浓度;
b——c对应的响应信号。
6.5.6 5.6 方法定量下限
以预估方法定量下限(参照标准方法定量下限)的样品,按照标准方法进行分析(样品检测结果准确度在75 %~125%范围内),以样品响应信号的10倍标准(n≥7),与低剂量的待测物浓度及其响应值计算所得的待测物浓度,即为方法定量下限(MQL),按式(2)计算:
式中:
K——样品预处理体积转换倍数;
S——预估定量下限的浓度响应信号的标准;
c——预估定量下限的浓度;
b——c对应的响应信号。
6.6 6 实验用品 6.6.1 6.1 实验用水要求
应为纯水,可采用蒸馏和离子交换方法制备,并按照检测方法要求对待测物浓度(或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低于方法检出限。
6.6.2 6.2 采样容器和检测器皿要求
6.2.1 必要时采样容器和检测器皿,在使用前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检测金属、类金属的应在使用前用50%(V/V)溶液浸泡不少于12 h,再用纯水冲洗干净;检测有机类指标的应在硫酸洗液中浸泡不少于12 h,再用纯水冲洗干净。
6.2.2 同批次采样容器、采样用品和检测器皿均应按照5%~10%的比例进行抽检,待测物浓度(或含量)检测结果应低于方法检出限。
6.6.3 6.3 实验试剂要求
实验用试剂应进行本底检测,检测结果应低于方法检出限。
6.7 7 溯源标准和标准物质的选择及应用 6.7.1 7.1 溯源
测量应溯源至有证标准物质或基准物质,对于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溯源至色谱纯、光谱纯或优级纯试剂。
6.7.2 7.2 标准物质的选择
应选择基质相同、检测指标剂量相当的标准物质。
6.8 8 生物样品的采集、运输和储存 6.8.1 8.1 样品采集时间段
样品采集应严格按照生物接触限值规定的时间段(班前、班中、班末、工作周末)进行。
6.8.2 8.2 样品采集方法及注意事项
样品采集方法及注意事项符合附录A。
6.8.3 8.3 样品运输和储存
采集的样品按照标准方法要求进行储存,采集后的样品一般应在低于8℃条件下冷藏运输。在样品保存期内进行检测。
6.9 9 检测过程质量控制 6.9.1 9.1 校准曲线要求
应依据标准方法要求,检测当天绘制校准曲线,校准曲线的相关性应≥0.995。
6.9.2 9.2 空白要求
每批样品检测的同时应检测样品空白(检测结果提供了样品采集过程可能引入的污染),当样品空白检验结果大于方法定量下限时,应对方法空白(检测结果提供了实验室检测过程可能引入的实验室的本底值或污染)、采样容器空白(检测结果提供采样容器可能引入的本底值或污染)、容器空白(检测结果提供了器皿本身可能引入的本底值或污染)、试剂空白(检测结果提供了试剂本身可能引入的本底值或污染)和仪器空白(检测结果提供了仪器本身可能引入的本底值或污染)等进行检验,以确定样品空白结果的来源。
6.9.3 9.3 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9.3.1 应采用但不限于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质量控制:
a) 采用两个剂量水平、基质相同的标准物质进行质量控制,标准物质检测结果应在给定的参考值或允许的不确定度范围内。
b) 采用两个剂量水平、基质相同的质量控制样品对检测过程进行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样品的检测结果应在参考值的范围内。
c) 采用样品加标回收的方法进行质量控制,将两个剂量水平(样品水平的0.5倍~2倍)的待测物的量加至样品中,加标回收率应符合检测标准方法的要求,按式(3)计算:
式中:
R——加标回收率;
m1——加标样品的检测结果;
m0——样品的检测结果;
m——标准加入的量。
9.3.2 在进行样品检测时,应按照样品数目大于等于10%的比例进行平行检测,样品平行检测结果的相对偏不得大于表1的要求,按式(4)计算:
式中:
RPD——样品平行检测结果相对偏;
c1——样品次检测结果;
c2——样品重复检测结果。
表1样品平行检测结果的允许相对偏
样品浓度水平/
(μg/L或μg/kg)
1000
100
10
51
0.5
0.1
0.01
允许相对偏/
%10
15
20
25
30
35
40
50
9.3.2.1 采用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进行样品检测时,每进行10个样品的检测后,应进行标准物质或质量控制样品检测;采用其他仪器检测方法时,每进行20个样品的检测后,应进行标准物质或质量控制样品检测;当标准物质或质量控制样品检测结果在允许的范围内,继续进行样品的检测;否则,应对上次标准物质或质量控制样品检测后的批次样品重新进行检测。
9.3.2.2 可用剂量水平相当和基质相同的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检测结果质量控制和结果修正;当一级标准物质的检测结果未落在参考值范围内时,可采用修正的方法对样品检测的结果进行修正,按式(5)计算:
式中:
c’——样品结果的修正值;
c——样品的检测结果;
c0'——级标准物质的参考值;
c0——级标准物质实验室检测的结果。
9.3.3 样品检测结果低于方法定量下限时,应使用与定量下限相当浓度(或含量)的样品进行检测方法核查。
9.3.4 对于接近或超出职业接触生物限值的样品,应对样品进行复测;两次样品检测结果的相对偏应符合表1的要求。
6.10 10 数据处理与结果表述 6.10.1 10.1 样品检测结果的处理
GBZ/T 2952017
样品检测结果的计算和修约依据GB/T 8170进行;样品检测结果原则上应比职业接触生物限值多保留一位小数。
6.10.2 10.2 样品和样品空白结果的处理
样品和样品空白应先分别进行检测结果计算后,再根据下列方法进行判断处理,得到样品最终检测结果。
10.2.1 当样品空白的检测结果小于方法定量下限,样品的检测结果即为最终检测结果。
10.2.2 当样品空白的检测结果大于等于方法定量下限,应按以下方法评估样品空白对样品检测结果的相对影响率RER(按照表2进行),按式(6)计算:
式中:
RER——样品空白对样品检测结果的相对影响率;
c0——样品空白检测结果;
c——样品检测结果。
表2 样品空白对样品检测结果的允许相对影响率
样品空白浓度水平/
(μg/L或μg/kg)
10
51
0.5
0.1
0.01
允许相对影响率/
%20
25
30
35
40
50
10.2.3 当样品空白引起的相对偏小于表2允许相对影响率时,样品的检测结果扣除样品空白作为样品的最终检测结果。
10.2.4 当样品空白引起的相对偏大于表2允许相对影响率时,样品的检测结果无效,应重新进行样品采集和检测。
6.10.3 10.3 尿液样品的检测结果的处理
尿液样品的检测结果的处理应依据职业接触生物限值的相关规定,按照下列公式进行结果校正,按式(7)~式(9)计算。
10.3.1 尿肌酐校正:
式中:
c1——校正后浓度;
c0——校正前浓度;
cr肌酐含量。
10.3.2 尿比重校正:
式中:
c1——校正后浓度;
c——校正前浓度;
d——尿液比重。
10.3.3 尿总含量校正:
式中:
c1——校正后结果;
c0——校正前浓度;
V——24h尿液总体积。
6.10.4 10.4 数据统计
10.4.1 实验室内样品重复或平行检测数据,依据格拉布斯法或狄克逊法删除异常值;样品重复或平行检测的检测结果应取算术平均值。
10.4.2 当样品的检测结果低于方法定量下限时,应报低于方法定量下限,并标注方法定量下限。当样品的检测结果低于方法检出限时,应报未检出或低于检出限,并标注方法检出限。
10.4.3 样品的检测结果应按照职业接触生物限值的单位进行表述。
10.4.4 结果报告应包含样品性状、溯源标准、检测仪器、校准曲线相关系数结果、样品空白结果、质量控制情况、平行样检测情况和样品检测结果等内容。
7 附录 7.1 附录A(规范性附录)血、尿液样品的采集方法 7.1.1 A.1 采样前准备
A.1.1 应根据采样的目的制定采样(或方案),采样(或方案)应包括人员分工、实施时间、采样用容器的要求和数目等。
A.1.2 应对采样用同批次采样容器(采血管、血液储存管、尿液储存容器等)和用品(针、溶液、棉签、尿杯等)按照5%~10%的比例进行抽检,确定其待测物浓度(或含量)检测结果应低于方法定量下限。 A.1.3 需要低温储存的容器,应进行低温冷冻实验和验证。
7.1.2 A.2 人员要求 7.1.2.1 A.2.1 采样人员
A.2.1.1 血液样品应由培训后的护士实施。
A.2.1.2 尿液样品采集和样品分装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采样程序。
A.2.1.3 采样人员采样时应戴工作帽、无粉乳胶手套和口罩。
A.2.1.4 分装人员应戴应戴工作帽、无粉乳胶手套、口罩和防护。
7.1.2.2 A.2.2 采样对象
采集前应对被采集对象进行培训,说明样品采集的重要性和注意事项。采样对象应脱离工作场所,洗净手和采样部位,有条件的要在洗浴后进行。
7.1.3 A.3 环境要求
生物样品采集应在干净无污染的室内场所进行采样,避免待测物的污染,分装地点应清洁无污染,禁止非专业人员进入。
7.1.4 A.4 采样容器要求
A.4.1 根据采集全血、血浆或血清的不同要求分别选用抗凝或不抗凝的采血管。检测金属或类金属元素的采血管可根据待测物选择肝素锂或肝素钠为抗凝剂的采血管。采样容器容积应大于检测要求使用量,且易于分装移出。
A.4.2 收集尿液的容器可采用聚塑料容器。
A.4.3 采样用的容器应具有性编号,编号区域不得被覆盖,不得涂写,保持编号清晰完整。
7.1.5 A.5 样品采集 7.1.5.1 A.5.1 基本要求
样品采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样品采集时应核对采样对象姓名与编号后实施,采样的同时应记录样品的信息。
7.1.5.2 A.5.2 血液采集
A.5.2.1 采血部位先进行清洗,然后使用不含待测物的消毒剂进行消毒。使用合格的一次性采血针,采集>2ml静脉血于采血管中,采血后用干棉球压迫伤口。
A.5.2.2 采集全血样品时,将大于2 mL的血液采集到抗凝管,摇晃使血液与抗凝剂混匀,避免有凝固体形成。
A.5.2.3 采集血浆样品时,将大于2 mL的血液采集到抗凝管,轻轻摇晃使血液与抗凝剂混匀,不要猛力振摇,避免溶血,待血浆析出后,使用离心机分离出血浆,并进行转移。己溶血的样品不再进行血浆分离。
A.5.2.4 采集血清样品时,将大于2 mL的血液采集到无抗凝管或促凝管中,待血液凝固血清析出后,使用离心机将血浆分离并转移。己溶血的样品不再进行血清分离。
7.1.5.3 A.5.3 一块次性尿液采集
用一次性收尿杯,收集中段尿液,并转移至专用的容器中,尿液体积应>50 mL;采集后的尿液样品应立即检测比重(具体参见附录B),对样品进行符合性检验;当尿比重检测结果在1.010~1.030范围内,或肌酐检测结果在0.3 g/L~3.0 g/L范围内,尿液样品有效。采集的尿液样品按照职业卫生生物接触限值的要求,检测肌酐后再进行其他防腐或防吸附处理。
7.1.5.4 A.5.4 全日尿液(24 h尿)采集
在采集开始时间,排空体内膀胱里的尿液弃去,采集24 h内产生的所有尿液,直至第二天同一个时间体内膀胱里的尿液,并收集到专用容器中。将全部尿液混合均匀测量总体积后进行相应的检测。
7.1.5.5 A.5.5 样品空白
在样品采集的过程中,同时制备3套样品空白;血液样品空白为用采血针模拟采集去离子水加入采血管中,尿液样品空白为模拟采集去离子水加入尿液容器中,并与样品同时运输和储存。
7.1.6 A.6 注意事项
当待测物为易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时,样品应基本充满容器;尿液应在检测比重或肌酐后再按照标准方法要求加入防腐剂。当日样品采集完毕后应及时核对样品有关信息并检查样品性状,如有错,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
7.2 附录B(资料性附录)尿比重的折射计检测方法 7.2.1 B.1 原理
尿折射率和尿比重具有较好的相关性,通过检测尿液相对折射率,计算尿液的比重。
7.2.2 B.2 仪器
a) 折射计:校准合格;
b) 测定范围:1.000~1.060;具自动温度补偿功能;
c) 分辨率:0.001;
d) 测量准确度:±0.0010。
7.2.3 B.3 分析步骤 7.2.3.1 B.3.1 仪器调整
开启温度补偿功能,用校正液对仪器进行校正。
7.2.3.2 B.3.2 样品测定
用滴管取1滴混匀后的尿液置于测试池中,或将折射计的测试端置于混匀后的尿液中,待示数稳定后记录示数。 7.2.4 B.4 说明
职业健康危害因素检测?
问题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由谁去检测??? 1.3 职业病危害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包括检测)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范的规定。
过去是疾控中心检测和出具评价报告,现在归属安监部门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问题二:涉及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岗位人员都必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吗? 根据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哗,必须体检,有岗前体检、在岗体检、离岗体检、应急体检和跟踪体检。现场危害因素监测符合的,可以每2年一次,否则每年一次。
问题三: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是多长时间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总局令第23号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问题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应怎么做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应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确保能够胜任日常监测工作。
3.用人单位应根据其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情况,特别是存在高危粉尘、高毒物质的,应通过购买监测技术服务、或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deh ,检测仪器(含直读式仪器),或安设实时监测设备等方式,组织开展周期性监测。
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其性能可靠,能够正常使用。工作场所存在爆炸风险的,用人单位日常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5.用人单位每月至少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监测(实时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除外)。工作场所劳动者人数较多、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或物理危害因素强度较高的,用人单位应加大监测频次,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6.用人单位应参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要求,制定日常监测工作方案,明确监测地点、监测岗位、监测时段等具体内容。
7.监测结果判定参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
8.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签字。发现强度或浓度超过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指定相关部门或人负责落实。
涉及高毒作业超标场所,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撤离有关人员,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作业。对超标情况的处理,应有明确的处理记录并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问题五:什么是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就是在科学的职业卫生理论指导下,采用科学的方法分辨、识别、分析、预测建设项目与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部位、方式、发生的途径及其变化的规律,予以准确描述,以定性、定量的概念清楚地表示出来,并用合乎逻辑的理论予以解释。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的分类,通常可按其来源划分,也可参照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划分。一是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分为3大类:①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化学因素主要有生产性毒物(如金属与类金属、 性气体、窒息性气体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石棉尘等)。物理因素主要有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高低气压等)、噪声与振动、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线、射频辐射、激光等)。生物因素主要有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真菌、寄生虫等。②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主要有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 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③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在炎热季节受到长时间的太阳辐射导致中暑等;以及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采光照明不足,通风不良,有毒与无毒、高毒与低毒作业安排在同一车间内等;还有作业环境空气污染等。二是按照2006年令第49号颁布施行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划分。该办法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①《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②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③放射性因素:、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④规定的其他应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该办法还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划分,可分为以下10大类:①粉尘类。包括矽尘、煤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铝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和其他粉尘等。②放射性物质类。包括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放射性物质与其他放射性损伤等。③化学物质类。包括铅、汞、锰、镉、钒、磷、砷、、、、、氨、氮氧化合物、、、、苯、、、等。④物理因素。包括高温、高气压、低气压、局部振动等。⑤生物因素。包括炭疽杆菌、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等。⑥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包括导致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和其他职业性皮肤病等的危害因素。⑦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包括导致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等的危害因素。⑧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包括导致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等的危害因素。⑨导致职业性肿瘤的危害因素。包括石棉、、苯、氯甲醚、砷、、焦炉烟气和铬酸盐等。⑩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氧化锌、、棉尘和不良作业条件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方法主要有对照经验法与检测检验法等。对照经验法由评价人员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和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对照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借助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对拟评价项目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检测检验法由评价人员依据相关技......>>
问题六:什么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找专业的检测机构,天鉴检测在这块比较专业。
问题七: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有哪些程序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程序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因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工作程序。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时,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工作的重点是现场调查。而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重点则是根据项目的设计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提供的工程设想,进行资料调研和类比调查工作。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主要包括收集资料、现场调查、工程分析、危害筛选等过程。1 收集资料主要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资料:① 建设项目概况;② 生产过程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产物、产品及副产品情况;③ 生产工艺情况;④ 生产设备情况;⑤ 所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与毒性指标;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⑦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 现场调查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① 原料、辅料等加料口位置及其密封情况;② 毒性大、常温下挥发性强、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岗位(物品)的管理;③ 防尘、防毒、防噪声等卫生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运行情况;④ 维修或抢修等特殊过程中职业病危害情况;⑤ 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范围与作业人员接触的关系;⑥ 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与演练情况。3 工程分析工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② 生产过程使用的原辅材料、中间产物、产品、副产品名称与用量或产量,有害杂质含量等;③ 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其布局,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交叉污染情况;④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落实情况。4 危害筛选在深入分析、全面了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后,应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筛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为现场采样监测、进一步定量识别的依据:① 有害因素对人体危害性大、毒性高;② 现场浓度(强度)较高、出现机会多;③ 作业人员接触人数多、机会多;④ 有职业接触限值标准;⑤ 有采样职业卫生检测标准。对于一些通过现场调查、工程分析等还不能全面定性识别的建设项目,应采用气相色谱 质谱分析仪等先进设备进行实测,以免遗漏重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工作包括资料调研、类比调查、工程分析、主要危害因素预测等过程。1 资料调研主要包括:① 全面研读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② 重点排查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使用的原辅材料、中间产物、产品及副产品情况;③ 主要生产设备及工艺选择情况;④ 拟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与毒性指标。2 类比调查为正确识别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可选择与拟建项目或评价单元相同的生产装置进行类比调查。通过类比对象现场调查,了解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强度。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① 类比对象与拟建项目在原料、工艺、设备、防护等方面存在的异同点;② 生产过程使用的原辅材料、中间产物、产品、副产品名称及其用量或产量,有害杂质含量;③ 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范围与作业人员接触的情况;④ 维修或抢修等特殊过程中职业病危害情况;⑤ 应急救援预案,主要生产设备及职业卫生防护情况;⑥ 类比对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⑦ 类比对象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⑧ 类比对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⑨ 类比对象历年劳动者健康监护结果,以及劳动者对现场有害因素的感受等; 类比对象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中并非每个建设项目都能找到有说服力的类比对象。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分评价单元类比的方法,以评价单元为单位分别找出类比对象。如果仍找不到类比对象,可以采取工程......>>
问题八:多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一次,有哪条法规或标准可找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问题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是强制的吗 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矗的罚款;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职业卫生检测标准gbz/t160-2013送审稿有吗
您好,按照标准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l-2010;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
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
等等
首先要识别,在看上边有没有
有的没有,但是检测方法有,只好参见其他的标准了
检测方法标准举几个例子: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钠及其化合物》GBZ/T 160.18-2004;
8、《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无机含碳化合物》GBZ/T 160.28-2004;
9、《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无机含氮化合物》GBZ/T 160.29-2004;
1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硫化物》GBZ/T 160.33-2004;
11、《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氟化物》GBZ/T 160.36-2004;
12、《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氯化物》GBZ/T 160.37-2004;
13、《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混合烃类化合物》GBZ/T 160.40-2004;
1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芳香烃类化合物》GBZ/T 160.42-2007;
15、《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醇类化合物》GBZ/T160.48-2007;
16、《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肪族醛类化合物》GBZ/T 160.54-2007;
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肪族酮类化合物》GBZ/T 160.55-2007;
18、《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腈类化合物》GBZ/T160.68-2007;
1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2007;
20、《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192.1-2007;
21、《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192.2-2007;
希望能帮到您。
现在职业卫生的评定标准是什么哦?
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