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中食品召回的主体是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新 食品召回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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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15年2月9日议审议通过,且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5年2月9日,食品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召回管理办法》。3月11日,食品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签署第12号令,该局令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融入了食品安全立法的新理念和新内容,对食品生产、流通等环节做到了监管全覆盖,明确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食品召回主管部门,并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强化了企业主体及主管部门监督的落实。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作用
该食品召回制度是发现食品质量存在缺陷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是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的一道屏障。我们将严格贯彻新《办法》,对不安全食品严格按期召回,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结合新的《食品安全法》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人员学习培训,促使企业加强自我约束,提高监管人员执法监管能力;食品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以上内容参考: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对吗
法律主观: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