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大队改制后权力小了吗(消防大队改制后权力小了吗为什么)


改革后消防救援还有执法权吗

法律分析:修改后《消防法》第七十条,删除了“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不再有权采取传唤措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的监督检查、处罚权力也一并转给了住建部门。修正案关于《消防法》修改的部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行政许可规则,将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核、备案,消防验收的监督检查、处罚权力依法交由住建部门,这部分权力消防救援机构不再继续行使。消防救援机构依然保留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权力以及未经许可的消防监督检查权和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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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队改制后权力小了吗(消防大队改制后权力小了吗为什么)


法律依据:《中华消防法》第五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第五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改制后省消防总队级别跟原来的级别一样吗

是的,消防部队的改革只是部队改革的一小部分,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则,与消防部队一同退出现役的还有、警卫部队;水电(改制为企业)、森林(和消防部队一同并入应急管理部)、黄金(改为事业编制)部队;队司令部被裁撤,降为若干支队并入两个机动总队,保留为现役;和有血缘关系的海警部队正式转隶部队。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给这些部队的定位是:内卫部队(包括机动部队)、被降格的队、海警部队是“军”。、警卫部队是“警”。水电、黄金部队是“民”。消防和森林部队现在还不好定位,毕竟消防部队原来依据《消防法》是有执法权的部队,未来怎么捋顺这个执法权现在看还不明朗,涉及到应急部和部职权划分的问题。对于这些退出现役的警种部队官兵来说,包括消防官兵,的改变:是身份发生了改变。原来是现役编制,改革后是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企业,失去了身份。与此同时,的荣誉体系、待遇、地位可以说也都没有了。举几个例子,以前这些警种部队的官兵因公牺牲,是要被追授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的,立功走的是的荣誉体系,荣誉称号和一二三等功、嘉奖等;按照的休管理制度,家在驻地一年是20天休,不在驻地是30天探亲,配偶异地是40天探配偶家,改为行政编制休怎么执行就不知道了,但至少不可能多于部队。以前官兵家属是配偶,也就是军嫂、军姐夫,可以享受随军家属相关待遇,可以随调(体制内调转工作)、随迁(迁户口到部队驻地);另外,可以享受依法优先待遇,大部分景点免票或半价。以上种种这些待遇,在改革后可能全部消失或有重大改变,对士气的影响还不好说。

第二是由服役改为工作。以前按照《兵役法》、《现役法》包括刑法的部分章节以及部队的条令条例,官兵在部队的“工作方式”是“服役”,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工作,这是个义务性、强制性很强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官兵的日常工作是受军事法规调整,而不是民事法规。举个例子来说,部队官兵加班是没有任何补助的,在部队服役是为了尽义务,即使是5加2、白加黑的工作模式,也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官兵临阵脱逃、逃离部队都是会受到严厉的处罚,甚至要上军事法庭判刑,而改革后成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对官兵日常的约束肯定不能再和部队一个标准和强度了。此外,现役体制对官兵服役的时间、年限是有严格规定的,达不到下限走不了,达到了上限不想走都不行。改革后,成为普通的地方单位,工作年限会更自由一些,想走辞职就可以了,不想走努力工作通过考核就可以一直留下来,这也是一直说的“职业化”,减少人员流动,延长工作年限,有利于积累专业经验提升专业技能。

消防大队改制后权力有哪些

法律分析:首先,原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权在消防。一个工程项目,有了建设用地、拿到规划批文、办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资料同时要报消防部门进行备案审核。这个审核过程有效防止了建设工程的先天性消防安全隐患。等工程建完了,要有个验收,这个验收保证了按图施工、安全达标,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重要安全关口。如果是公众聚集场所,那么在使用前还要有个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这个检查是为了保证场所装修、单位管理、制度建设、应急预案、员工培训合格到位,符合安全规定。可以说,建审验收权和开业许可权是消防监督中的“大”权力,这在过去也是诟病最多的地方。

其次是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权。这个权力赋予了消防部门对面几乎所有经营主体的消防安全监督权。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和处理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净化消防安全环境,目的在于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发生。为了保证有效履行监督检查权,法律法规便赋予了消防部门检查权、违法违规证据收集权、行政处罚权,这其中就包括了传唤、询问、罚款、责令改正、停产停业甚至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决定权。由于这些权力涉及面广、使用频率高,所以也让人们觉得消防部门的权力“很大”。

除了上述两个主要方面的权力外,消防部门还有调查处理权、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权以及应急救援现场根据需要破拆、实施区域交通管制、决定断水断电断气等权力。由于这些权力涉及的对象是“特定的”较少数,所以人们对于这些权力提出的质疑也相对较少。

法律依据:《中华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的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在消防工作中、、,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改革后有执法权吗

答:改革后事实应该有执法权。

你好,消防改革后没有处罚权力的【摘要】

消防改革后有处罚权力吗【提问】

你好,消防改革后没有处罚权力的【回答】

消防改革后的行政级别

法律分析:消防部队不再列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警卫部队不再列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警察编制。

法律依据:《中华法》 第二十一条 的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担任的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职务或者职级。

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在同一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规定晋升级别。

的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原消防大队改制后还有罚款的权利吗?

当然有。消防大队改制只是人员的归属及消防员的身份发生了变化,其职权和并没什么变化,所以,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及个人,消防大队仍然有罚款的权利。

罚款的权力仍然存在,为了惩罚一些不守规定的人,罚款的目标是让大家记住防火安全

消防救援总队权利大吗

消防救援总队权利大

负责一个县(区)级辖区的公共消防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专门消防机构。经过机构改革后,消防机构已由部和武装警察部队共同改由应急管理部,其上级机关为市级消防支队。

消防支队的上级机关为省级消防总队,省级消防总队归省应急管理厅管理。消防机构是省直机关,实行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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