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并给予补偿的活动,包括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等。
二、补偿原则
《办法》强调以货币补偿为主,兼顾产权调换和房屋置换。补偿标准按照市场价格评估,并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和收益。
三、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按照评估报告确定补偿金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产权调换:补偿产权面积不低于原征收房屋,且质量和配套条件不低于原征收房屋。 房屋置换:提供符合被征收人需求的房屋,面积、质量和配套条件不低于原征收房屋。
四、补偿标准
住宅: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结合房屋的面积、结构、朝向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非住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并考虑用途、收益率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五、安置补助
《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场所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成员数量和户口情况,申请安置补助。
六、异议处理
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补偿方案后3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复核。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组织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