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规是什么?气瓶的相关标准法规有哪些
4、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1.5-2.0米3/时瓶。你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_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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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相关的法规标准: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规则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气瓶附(5)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件制造许可管理规则
气瓶型式试验机构管理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监督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运输、储存安全管理规则
气瓶定期检验单位资格认可规则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车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附件安全监察规程
瓶定期检验规程
乙炔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无缝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焊接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复合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车用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气瓶设计人员设计鉴定人员考核细则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
气瓶瓶阀技术要求
化工部关于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7 气瓶专用条为了减少和杜绝化工系统高处坠落伤亡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划清,根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化工部《关于转发的通知》(〔1986〕化生字第46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化工企业内一切高处作业(包括外包工程项目)。第三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为高处作业。
根据化工企业的特点,对于虽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可致伤害因素,亦视为高处作业。第四条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执行。第五条在化工企业里虽在2米以下。但属下列情况时,视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2.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以及架空管道、汽车、槽车、槽船、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容器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作业地点下部或附近(可致伤范围内)有洞、升降(吊装)口、坑、井、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有转动的机械,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第六条凡是符合标准局发布的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及本规定第五条所指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的,必须办理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表)。第七条《高处作业许可证》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员应赴现场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第八条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经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或停止作业。第九条凡属二级以上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应由承担施工任务单位制定登高作业的施工方案及周密的安全措施。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必须详细写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第十条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应符合标准(GB6095-85)。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拴挂要在垂直的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不准用绳子代替,拴挂必须符合要求。
安全帽(3)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 互相撞,损坏和爆炸。要符合标准(GB2811-81),使用时必须戴稳,系好下领带。
安全网安装后,必须经专人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焊接时应避免火星落入网里。第十一条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要坚固,放置要平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70度为宜,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必须戴安全带并应有人监护。第十三条在吊篮内作业时,应事先支吊篮拉绳进行检查,吊篮所承受的负荷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要挂在主绳的扣件上,并有专人监护。
吊架所用钢丝绳的粗细应根据负荷量决定。升降用的卷扬机或滑车,应该合于吊架的计算负荷量,并且要设双重制动闸。制动闸必须灵敏可靠。第十四条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地方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作者建立联系信号,并设置防护用具,以防发生意外。第十五条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因工作需要移开盖板时,必须及时加设栏杆,因工作需要移开栏杆时,必须加设盖板或其它防护措施。第十六条上石棉瓦、瓦棱板(薄板材料、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坡度时必须加以固定。第十七条凡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同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禁止上下垂直作业,确因工作需要时,要设专用防护棚或其它隔离措施。第十八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伤人。
按照规定,凡使用天然气的用户不得在同一空间使用第二火源,这句话是哪本规范里面的
8、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583号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8.1.2 电子识读标志CJJ 12-1999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 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94-200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 51-2006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GB 164-2003 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494-2009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都没有提到第二火源这个词.
但确实有规定:“燃气用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产所使用、储存燃气”(见583号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至于如何算不符合,有很多规定一时也说不清楚,有兴趣你可以翻以上规范.至于不符合如何处理,那规定就更没有详细的条文,如果燃气企业以不符合使用条件而停止供气,我觉得有一定依据,因为法规确实说了不得使用
如何算不符合一定要说清楚到底哪里不符合了,这个也要有根有据.比如与第二火源相关的可能是指,CJJ 12-1999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中规定燃具周围建筑和设备之间应有相应的防火安全间距,然后燃气公司建简单粗暴的化为不得有第二火源了.
氢气使用许可证如何办理
8 气瓶标志氢气使用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 2、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 准备申请文件及申请书;
3.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及申请书;
4. 新建企业选址证明文件;
5. 安全生产制文件、规章制度、岗位安全作规程清单;
6.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件;
7.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作证件。
氢气瓶与乙炔气瓶不在同一屋有距离要求吗
一、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的规定(依据)
在生产过程中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与氧气瓶广泛地应用于焊接和切割中,又经常同时使用,氧气为助燃气体,乙炔为易燃气体,氧气与乙炔又分别盛装在移动式压力容器中,在使用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乙炔瓶与氧气瓶设置在同一个地点,无安全距离;氧气瓶与油脂接触,乙炔瓶水平滚动后,未竖直静放便投入使用;乙炔瓶表面温度在40℃以上,夏天露天作业无遮盖;氧气、乙炔瓶未按规定留余压等,这些问题,曾导致了一些伤亡的发生。因为是溶解乙炔,气瓶里有丙酮,如果倾斜角度在30度以下的话,在阀门打开(使用过程)的时候,有可能导致丙酮流出与空气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 2.55%~12.8%(体积)。氧气瓶盛装的是高压氧气,存在着物理和化学两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物理因素:氧气被压缩而压力升高后,有与周围常压取得平衡的趋向,当与常压之间的压愈大,这种趋向也愈大。当很大的压一旦以极
短的时间在相当大的空间内迅速地达到这种平衡,即形成通常所称的“爆炸”。如果通过较小的孔隙在相对较长时间内达到这种平衡,就形成“喷射”。二者都能造成后果。 化学因素。由于氧是助燃物质,一旦遇有质和引火条件,即可发生猛烈燃烧,甚至出现爆炸性火灾。
2、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在使用时距明火点的距离是大于10米,但氧气、乙炔瓶间的距离我国规定似乎没那么明确。
3、国标GB26164.1-2010,2011-01-14发布,2011-12-01实施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14.4.9条规定:“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
4、《气焊(割)消防安全作规程》中第二条写明“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开放置,间距不得少于5米。”
5、中华化工行业标准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一、《氧气瓶安全技术作规程》:
1、运输
(1)氧气瓶是运送和贮存高压氧气的容器,其容积为40L,工作压力为15Mpa。按照规定,氧气瓶外表漆成天蓝色,并用黑漆标明“氧气”字样。
(4)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8.1.5 低温绝热气瓶(含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标志盛装液氧(O2)、(N2O)和液化天然气(LNG)等介质的气瓶,应当在外壳上封头的显著部位,压制明显凸起的“O2”“N2O”“LNG”等充装的介质符号。。
2、氧气瓶保管与存放
(1) 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
3、氧气瓶使用规定
(1)安装减压阀前,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钟,并检验氧气质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气时,不得将瓶内氧气全部用完,最少应留0.1Mpa。以便在再装氧气时吹除灰尘和避免混进其他气体。
(3)检查瓶阀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
(4)氧气瓶不准改用充装其它气体使用。
二、乙炔气瓶安全技术作规定
1、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1、(81)劳总国字10号《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50条乙炔瓶使用规定“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未明确描述两瓶之间的距离。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3、乙炔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5、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 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7、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
9、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不得高于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应符合安全要求:当环境温度<0℃时,压力应不低于0.05MPa;当环境温度为25~40℃时,应不低于0.3MPa。
11、在用汽车、手推车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12、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向放置时,头部应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严禁与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14、装运乙炔瓶的车辆禁止烟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相邻建造,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我们是一家新材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到少量氢气,如何才能避免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认证。
如出了,你们吃不了兜着走。5、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二氧化碳含水率不应大于0.015%(m/m),其它气体不得大于0.006%(m/m);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工作压力,否则易引发安全。
千万不要动歪脑筋。
1证明少量氢气瓶不会带来安全方面隐患,就设计实验,请有关部门认证。
2按规程做好防范。
祝生意兴隆,我是材料专业的。
如果用量较少,可以使用氢气发生器,现在国产氢气法律依据:发生器的纯度在99.999%,各个氢气发生器厂家都有防爆的认证,购买时让厂家提供就可以。
看用量,参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看版的,年底实施。
氢气危险性很高,不要拿人的性命去当儿戏啊!
你这样是不行的 氢气是危险物品必须要规定办理相关文件及进行各种防范措施
你这是不合法的 叫别人给你找漏洞钻 太可耻了
管件包括哪些
(六)其他、、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在消防工作中、、,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得看什么管件了
我就知道沟槽管件,我说下着吧:
沟槽管件主要包括两个大类产品:一是起连接密封作用的管件,如刚性接头、挠性接头、机械三通和沟槽式法兰等;二是起连接过渡作用的管件,如弯头、三通、四通、异径管、盲板等。
钢 管、铜 管、铸铁管、玻璃钢、复合管、PE/PVC、PP/PPR、PB/ABS等。
水业导航/网—
大量收录泵阀、剂、管件、风机、膜组件及其它相应配套设备器材等公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应当按照气瓶标志对应的气体特性(注1-6)充装相同特性的混合气体。司、企业网站,简单便捷
的导航服务,水业工作者的上网主页。
你是不是提问错分类了?
如是的 你可以转另一个分类提问
彧者你补充一下哪方面管件
灭火器标准
气瓶减压阀技术要求为了保证火器的安全使用,应该符合下列相关的标准:
1、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3、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及额定排放量应按现行标准《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16668执行。
4、干粉储存容器应满足驱动气体系数、干粉储存量、输出容器阀出口干粉输送速率和压力的要求。
6、干粉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 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年;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
7、全新的干粉灭火器有效期一般为五年,重新充气换粉的干粉灭火器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干粉灭火器过了有效期就要送到有维修灭火器资质的企业进行充气换粉处理。
8、灭火器的总重量应不大于二十千克,其中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总重量应不大于二十八千克。
9、灭火器筒体外表应采用红色。
10、灭火器上应有发光标志,以便在黑暗中指示灭火器所处的位置。
11、灭火器应有铭牌贴在筒体上或印刷在筒体上,并应包括下列内容:灭火器的名称、型号和灭火剂种类,灭火种类和灭火级别,使用温度范围,驱动气体名称和数量或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制造厂名称或代号,灭火器认证,生产连续序号,生产年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包括一个或多个图形说明和灭火种类代码),再充装说明和日常维护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种类的灭火器内装填的成分不一样,是专为不同的火灾起因而设,使用时必须注意以免产生反效果及引起危险。
《中华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徇私3危险化学品安全认证是不收费的,遇到麻烦还是走正道。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进出口气瓶,除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本规程附件E的规定。1 目的
为了规范气瓶安全工作,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
(1)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为-40℃~60℃(注1-1)、公称容积为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70MPa(表压,下同),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注1-2)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集束装置(注1-3);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以及消防灭火用气瓶,应当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车用瓶定期检验规程规定,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大于3000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5000L的大容积气瓶,可以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所指气瓶含瓶体和气瓶附件,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分类、品种以及代号见附件A。
3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的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手提式干粉型灭火用气瓶、水基型灭火用气瓶、钎焊结构气瓶,军事装备、、航空航天器、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4 与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5 特殊情况处理
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的要求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评审和批准程序组织进行技术评审和批准。
6 协调标准与引用标准(注1-5)本规程的协调标准,是指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标准。本规程的引用标准,是指材料标准、介质标准、方法标准、零部件标准、充装标准、检验检测标准等基础性标准。
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应当专用,只允许充装与设计文件、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体(充装过程所用的置换气体除外),不得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和用途,也不得混装其他气体。
气瓶标志包括制造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以及其他标志。
(1)制造标志分为钢印标志(含铭牌上的标志)、标签标志(粘贴于瓶体上的标志,下同)、印刷标志(印刷在瓶体上的标志,下同)、电子识读标志(包括射频标签及采用图像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扫描读取数据的二维码等电子载体,下同)和气瓶颜色标志;
(2)定期检验标志分为钢印标志、电子识读标志、标签标志以及涂敷标志等;
(3)除本条(1)、(2)气瓶标志方式外,出租车用燃料气瓶的制造单位或者安装单位、检验机构还应当在气瓶的显著位置制作性出租车“TAXI”标志(钢质气瓶采用钢印标志,纤维缠绕气瓶采用树脂覆盖的标签标志等)。
8.1 气瓶制造标志
8.1.1 气瓶钢印标志、标签标志、印刷标志(
8.1.3 气瓶外表面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符合GB/T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要求;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对未列入标准的气瓶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制定团体标准。气瓶的显著部位应当标注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充装单位名称或者简称。
8.1.4 燃气气瓶专用颜色标志
8.2 气瓶定期检验标志
气瓶定期检验标志的标记方式,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D的规定。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逐只做出性的检验合格标志,涂敷检验机构名称和下次检验日期(无法涂敷的气瓶可用检验标志环代替),并且在电子识读标志对应的数据库中录入检验信息。
9 进出口气瓶
1.10 管理要求
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与检测机构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并且对气瓶产品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等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信息录入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中华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工业氢气排放标准?
注1-6:气体特性,是指按照GB/T16163《瓶装气体分类》、GB/T34710《混合气体的分类》等标准确定的毒性(T)、氧化性(O)、燃烧性(F)和腐蚀性(C)。氢气排放不属于污染物,更多的是考虑安全因素,这方面有相关的规范要求。楼主可以查一查。 设计规范gbj73--84 氢气和氧气管道末端或是高点宜设放散管。放散管应高出 屋脊1米,并应设在防雷保护区内。 工业气体管道设计的安全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氢气管道的支管和放散管上,应设置回火防止器;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氢气生产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其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等高效光源。灯具宜装在较低处,不得装在氢气释放源的正上方。 氢气生产、储配设施的建、构筑物属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氧气生产、储配系统的建、构筑物和高度在1.5 m以上的吸风筒,属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氢气站厂房的避雷针与自然排风管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 m,与机械排风管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 m,与放散管的距离不应小于5.0 m。 避雷针应高出保护(2)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范围内的管口1.0 m以上,氢气管道进出建筑物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4.7.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