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需要做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
根据《中华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什么样的项目需要安全评价 什么情况下需要做安全评价
什么样的项目需要安全评价 什么情况下需要做安全评价
根据《中华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1、《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2、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3、放射性因素:、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4、规定的其他应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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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的区别:
1、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都需要通过工程分祈来识别分析生产过程及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亲或职业病危害因素。两种评价都将从原辅物料、中间产品及产品、工艺过程、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安全卫生投入等方面进行工程分析,但工程分析的侧重点由子评价内容不同而存在异。
2、如对原辅物料、中间产品及产品的工程分析,安全评价关注其易燃易爆性、活性、毒性及腐蚀性,而职业病危害评价关注的是其毒性和腐蚀性。
3、对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的工程分析,安全评价分析其工程技术、工艺过程中各项参数(如温度、压力、速度、流量、材质等)可能导致的设备故障,入、物、环境和管理方面的缺陷可能导致的泄漏、火灾、爆炸和各种人身伤害;而职业病危害评价则分析有工人作的工艺过程或设备设施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挥发、溢出或意外泄漏及噪声等危害因素对工人健康的影响。
4、此外,为了保护员工的健康,更准确地掌握工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职业病危害评价还需要对卫生用室和辅助用室、工时制度等进行分析。五、评价方法的选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职业病防治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评价
什么工程需要安全评价
依法有去安全监督站报建的工程,都需要进行分阶段的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分为如下四种
1)安全预评价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2)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专项安全评价
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有哪些
所有新改扩建项目都要有安全评价哦。只不过有的需要向安监局提交报告,有的是留存备查
在安全生产法中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的范围是什么?哪些企业才需要做安评,有文件依据没有?
范围:
1、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要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吕(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还有规定的其他项目。
企业:以上经营范围的企业都需要做安全评价。
法律依据:《中华新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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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法律条文:
《中华新安全生产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二条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评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