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司法解释 管辖权异议适用程序


网络案件管辖权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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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司法解释 管辖权异议适用程序


管辖权 的司法解释参考《关于审理民事 级别管辖 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 管辖异议 案件,依法维护 诉讼 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条 被告在提交 答辩状 期间提出 管辖权异议 ,认为受诉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或者下级 管辖 的,受诉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受诉作出准予撤回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管辖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 上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 一审 民事案件交由下级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 二审 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 对于应由上级管辖的审民事案件,下级不得报请上级交其审理。 第六条 被告以受诉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七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审理。 第八条 对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第十条 经批准的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事管辖权异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依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被告有权在答辩期间提出 管辖权异议 ,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 管辖权 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审判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以书面审查为主。由于 管辖异议 的审查仅是一个程序性问题,通常不太引人关注,故在审判实践中常会出现有些环节无法可依,有些规定禁不起推敲的情形,颇值得进行一些研究和探讨。 一、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一) 民诉法 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1992年,我国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 期间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但对于办理管辖异议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却没有作出规定。 1994年,出台的《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但这仅针对于经济案件而言,对于传统民事案件并不当然适用。 2000年,制定《关于严格执行案件 审理期限 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中未对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作出规定。 2001年,制定《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管辖 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但此规定针对的是之间的“管辖争议”,而不是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且只适用于。 2009年,制定《关于审理民事 级别管辖 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或者下级管辖的,受诉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二)合理确定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两种情形下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一是经济案件中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一是级别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二者均要求在十五日作出裁定。但美中不足的是,对于送达时间没有要求。而对于非经济案件中对地域管辖异议的办理期限,目前没有任何明文规定。这也就造成了在传统民事案件审理中管辖权异议办理的延迟,甚至有的当事人恶意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拖延 诉讼 。 笔者对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有两点看法:1.在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非经济案件中对地域管辖异议的办理期限应比照经济案件和级别管辖异议的办理,即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至于送达时间以五日为宜。2.应尽快对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作出统一规定,并适当延长至一个月。理由一,在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中,尤其是被告对地域管辖提出异议时,如何确定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等往往比较复杂,需要当事人提供 证据 材料,或对当事人进行必要询问,一律要求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不现实。理由二,仅由依职权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认定,不给对方当事人质证机会,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质证往往需要必要时间。3.裁定书的送达需要一定时间,尤其是在地域管辖争议中,被告多路途遥远,送达不便。 二、案件受理费的收取 (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预交案件受理费,现行法律没有规定 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出台之前,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审判实践中一般做法是,通知被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如其不预交则视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在管辖权异议办理中对案件受理费的收取非常混乱。有的要求被告预交;有的不要求被告预交,而是要求被告在驳回裁定生效后再行交纳;有的干脆不收案件受理费。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含混模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根据此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受理费是以结果论英雄,被告所提异议成立时,不象其他案件受理费那样由败诉方即原告承担,而是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只有被告所提异议不成立的,才收取案件受理费。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还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 法规 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其中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是否预交案件受理费没有做出规定。 (二)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预交案件受理费 ,无论案件受理费还是申请费均以预交为原则,不预交为例外。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看,只有三类案件不用预交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即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申请执行、 申请破产 清算。第二,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交纳不具有作性。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被驳回后,异议处理程序已经完结,被告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动力。其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只能走执行程序,此种做法过于浪费诉讼资源。综上,笔者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通知其限期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未提出申请;如最终经审查被告所提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的,则同时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 由此可见, 民事管辖权异议 的存在是在所难免的,因为客观来讲,法律规定不可能毫无疏漏之处,主观上审判人员的认识能力也总是有限的,故必须赋予诉讼当事人管辖异议权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到不合理的侵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深化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也会越来越规范和完善, 民事管辖权异议 的相关法律制度也必定会更加科学和人性化,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实体权益也会得到更好的保障,毕竟司法既要体现公平和正义,同时也是为了的根本利益而存在的,这个根本是不能丢的。

刑事案管辖权异议怎么办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诉讼当中,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案件尚未开始正式审理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如果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可以就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向上一级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 百二十七条 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有哪些条件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级别管辖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级别管辖司法解释的内容有: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或者下级管辖的,受诉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

条 中华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应诉,同中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对中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行使。

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管辖权异议裁定怎么上诉?

从司法实践来讲,一般情况下,管辖权异议一般指的是一审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对管辖权的裁定,在1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提出上诉解决,上一级裁定是终审裁定。

当事人对受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之后,受诉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仍应当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23条第1款)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如果认为该案件为共同管辖时,应当征求原告的意见,移送给共同管辖中的哪一个。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上诉审查后认为上诉成立的,裁定撤销一审裁定,裁决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如果上诉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实践中的问题是,如果异议成立的,对方当事人能否就此裁定提起上诉?笔者认为,对方当事人对于关于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基于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应当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裁定一段的指引向上级提起上诉。

准备好上诉状,向原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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