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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公司资质转让 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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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主观: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4、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6、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7、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8、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9、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法律客观: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2、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30万元以上;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6、有限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没有下列行为:(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5)出具有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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