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是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保障劳动者在加班时获得合理报酬的重要依据,对此,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法律规定
1.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加班工资不得低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职工本人的工资标准。
其中,职工本人的工资标准,是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和补贴,以及与工资支付相关的其他收入。
2. 计算基数的具体内容
(1)基本工资: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当获得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按其他形式计算的工资。
(2)岗位工资:是指劳动者在特定岗位上因承担一定的工作职责或任务而获得的工资。
(3)津贴和补贴:是指劳动者在特定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下,为保障其身体健康和安全而获得的附加工资,如高温津贴、低温津贴、交通津贴等。
(4)与工资支付相关的其他收入: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需要而获得的其他收入,如值班费、假日加班费等。
3. 注意要点
(1)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准。
(2)对于兼职或临时工等非全日制劳动者,其本人的工资标准,应当折算成全日制工作时间后的工资标准。
(3)对于有提成工资或奖金等非固定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其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最近6个月或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
(4)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扣除。